本使用條款(以下稱「本條款」)規定了株式會社 Blue Mobility(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以下稱「本服務」)的使用條件、需由本服務之使用者(於第3條中定義)遵守的事項,以及使用者與本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使用本服務前,使用者須同意本條款並依其內容使用本服務,請於使用前詳加閱讀本條款。 如不同意本條款之內容,將無法使用本服務,敬請見諒。 第一條(本服務) 1 本服務係指本公司作為平台,為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於第3條中定義)與預約者(於第3條中定義)之間,就直升機及其他航空器之飛行相關服務提供訂立契約之場所。 2 使用者之間所成立之契約及其他與飛行相關服務有關之事項,均係基於使用者自身之意思與責任所為,本公司並不作為訂購方或受託方,亦不享有或承擔任何責任、權利或權限。 惟本公司得代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於第3條中定義)向預約者收取飛行相關服務之使用費。 第二條(適用) 1 本公司在營運本服務時,除本條款外,得另行制定有關本服務使用條件之規定、規則、注意事項等(包括與使用者個別達成之約定,以下稱「個別規定」;本條款與所有個別規定合稱為「本條款等」)。 在此情況下,個別規定亦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 2 如前項所定之個別規定內容與本條款發生矛盾或牴觸,就該牴觸部分而言,除個別規定另有特別約定外,應優先適用個別規定之內容。 3 關於於提供本公司網站或本服務時所連結或使用之其他網站、應用程式及其他服務(以下將於提供本服務時所連結之其他網站、應用程式及其他服務統稱為「外部服務等」),請依各該網站或外部服務等所規定之使用條款等加以使用。 4 除前項規定外,請另依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於第3條中定義)及其他運送機關所個別訂定之條款、約款及規則使用本服務。 第三條(定義) 本條款等中所使用之下列用語,分別具有以下所定之意義。 1 「預約者」係指依第4條同意本條款等,並透過本服務預約並使用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所提供之飛行相關服務之人。 2 「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係指經日本國土交通大臣許可從事航空運送事業之事業者,及與其同等之事業者(以下統稱為「航空運送事業者」),且與本公司合作,使用航空器進行飛行之事業者。 3 「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係指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以及其他透過本服務向預約者承接或擬承接飛行相關服務之航空運送事業者。 4 「使用者」係指本服務之使用者,包括預約者及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 5 「飛行相關服務」係指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向預約者提供之航空運送及其他相關服務。 6 「飛行相關服務使用費」係指就飛行相關服務而言,預約者須依本公司所定向本公司支付之使用費用。 7 「本服務使用費」係指就飛行相關服務之提供而言,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須向本公司支付之使用費用。 8 「本公司網站」係指 https://bluemobility.co.jp/ 以及其他由本公司提供、可供使用本服務之網站。 9 「智慧財產權」係指著作權、專利權、實用新型權、商標權、設計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包括取得該等權利,或就該等權利申請註冊等之權利)。 第四條(本服務之使用) 1 預約者得於本條款等之目的範圍內,且不違反本條款等之情形下,依本公司所定之方法使用本服務。 2 為接受本服務所必需之電腦、軟體及其他設備、通訊線路及其他通訊環境之準備與維持,均應由預約者自行負擔費用並承擔責任。 3 預約者應依其自身使用本服務之環境,自行負擔費用並承擔責任,採取防止電腦病毒感染、防止未經授權之存取及資訊洩漏等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4 預約者於開始使用本服務時或於使用本服務期間,應充分注意避免因使用本服務而導致其所持有之資訊消失或變更,或設備發生故障、損壞等情形;對於預約者因此所遭受之任何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五條(個別契約之成立、取消等) 1 預約者得於本服務內,依本公司所定之方法,就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所提供之飛行相關服務提出申請。 2 於本服務內,當預約者依本公司所定之方法提出申請,且本公司向預約者發送承認通知之時,即視為預約者與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之間,就飛行相關服務所成立之契約(以下稱「個別契約」)成立。 3 個別契約成立後,預約者原則上不得取消或變更預約。 惟如依第13條規定航班遭取消,或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未能依契約約定之期限或期間提供服務,且經本公司特別認可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六條(費用、支付方式等) 1 預約者於使用飛行相關服務時,應依個別契約之約定,於規定期限內,向提供該飛行相關服務之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支付飛行相關服務使用費。 2 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應授予本公司代為向預約者收取飛行相關服務使用費之權限,且不得直接向預約者收取款項。 本項所規定授予本公司之代收權限不得撤回。 3 當本公司依前項規定自預約者處受領飛行相關服務使用費時,預約者對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所負之前項所定之支付義務即告消滅。 4 如屬前條第3項但書所規定之情形,或依法律法規等取消或變更預約時,本公司得將自預約者收取之飛行相關服務使用費之全部或一部分退還予預約者。此種情況下,退款不計利息。 此外,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不得收取與退款相關之任何款項;如其已收取相關款項者,應返還予本公司。 第七條(禁止行為) 1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從事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行為。 此外,如本公司就是否符合下列各款之情形要求預約者作出說明,而預約者未能於本公司所定期間內提出合理說明者,視為其已從事符合該各款之行為。 1 向本公司提供虛偽或其他與事實不符之資訊的行為。 2 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本公司、其他預約者、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或其他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或其他權利或利益之行為。 3 違反法律法規或條例之行為、犯罪行為或有其虞之行為,或協助上述行為之行為。 4 傳送猥褻資訊、對青少年有害之資訊,或與異性交往相關之資訊之行為。 5 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或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虞之行為,或協助該等行為之行為。 6 傳送包含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電腦程式之資訊的行為。 7 進行或試圖進行未經授權之存取(不正存取)之行為。 8 冒充其他預約者之行為。 9 竄改與本服務相關且可供使用之資訊的行為。 10 提供與事實不符,或有與事實不符之虞之資訊的行為。 11 有妨礙本公司對本服務之營運之虞的行為。 12 明知無意接受飛行相關服務,仍就該等服務提出申請之行為。 13 以規避支付飛行相關服務使用費或本服務使用費等為目的,或在無正當理由之情況下,拒絕接受或提供服務之行為。 14 對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反覆提出不當要求,藉此強迫其作出回應或處理,或以其他方式妨礙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業務之行為。 15 繞過本服務進行之直接交易,或有招攬該等交易之虞的行為。 16 利用本服務,藉由引導其他使用者或第三方前往其他網站等方式,作為自身營業或行銷手段之行為。 17 從事或意圖從事與本服務相同或類似之服務的行為。 18 蒐集、揭露或要求揭露其他預約者之個人資訊之行為。 19 與本服務相關,對暴力團成員等(於第22條中定義)直接或間接提供利益之行為。 20 在本服務上張貼或傳送包含下列表述,或經本公司判斷包含下列表述之內容的行為: ・過度暴力之表現 ・露骨之性描寫 ・基於種族、國籍、信仰、性別、社會身分、出身等而導致歧視之表現 ・誘導或助長自殺、自殘行為或藥物濫用之表現 ・其他包含反社會性內容,致使他人感到不適之表現 21 以騷擾、誹謗中傷本公司或其他使用者,或以使其感到不快為目的之行為。 22 從事宗教活動,或招攬、勸誘加入宗教團體之行為。 23 以非本服務原定之使用目的而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24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 2 如本公司判斷,使用者於本服務中之資訊傳送行為、於本服務之註冊行為,或其他言行符合前項各款之一,或有符合之前項各款之虞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使用者,採取包括但不限於取消註冊或個別契約、揭露使用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者為其商號或團體名稱)、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個人資訊、請求損害賠償等本公司認為必要之措施(包括法律行動在內,但不限於此)。 本公司對於依本項規定所採取之措施而使使用者所生之任何損害,概不負責。 第八條(本服務之停止等) 1 本公司於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得不經事前通知使用者,停止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之使用。 1 就本服務相關之電腦系統進行定期或緊急之檢查或維護作業時。 2 因事故導致電腦、通訊線路等停止運作之情形。 3 因火災、停電、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服務無法營運之情形。 4 為確認刊載內容之事實、確認廣告刪除事宜,或基於營運上、技術上之需要而經本公司判斷為必要之情形。 5 因提供本服務所必需之設備發生故障等原因,致使本服務之提供變得困難之情形。 6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有必要停止或中斷本服務之情形。 2 本公司得基於自身之判斷而終止本服務之提供。在此情形下,本公司將事前通知使用者。 3 本公司對於依本條規定所採取之措施而使使用者所生之任何損害,概不負責。 第九條(資訊之保存) 即使本公司基於營運需要,於一定期間內保存使用者所收發之訊息或其他資訊,本公司亦不負有保存該等資訊之義務,並得隨時刪除該等資訊。 此外,對於本公司依本條規定所採取之措施而使使用者所生之任何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條(權利歸屬) 1 在本服務中,使用者向本公司提供之所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於本服務上張貼或以其他方式傳送之文字、圖片、影片、其他資料、肖像等一切資訊,以下稱「提供資訊」),本公司得以無償、無期限、無地域限制之方式,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使用(包括複製、重製、修改、向第三方再授權,以及包含著作權法第27條及第28條所規定之一切權利在內之任何使用方式)。 使用者並事先同意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 惟本項並不構成本公司承諾向其他使用者授權使用該等資訊之意思表示。 2 本公司對於依前項規定使用使用者之提供資訊,而致使用者或第三方所遭受之任何損害,概不負責。 3 使用者應向本公司保證,其所提供之資訊不侵害任何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如本公司因該等提供資訊而遭第三方以侵害智慧財產權為由提出請求時,使用者應依第14條之規定,自行負責處理並解決該等爭議。 4 本服務相關之一切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本公司或已授權本公司之權利人所有;依本條款等所定之註冊而取得之本服務使用許可,並不代表取得對本服務相關之本公司或授權權利人之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許可。 使用者無論基於任何理由,均不得從事任何可能侵害本公司或已授權本公司之權利人之智慧財產權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反組譯、反編譯、逆向工程等行為)。 5 使用者如欲將其向本公司提供之提供資訊所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第三者時,應使該第三者同意本條之內容;如第三者未同意者,該智慧財產權即不得讓與。 第十一條(暫停使用等) 1 如使用者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情形,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或催告,即停止或終止該使用者對本服務之使用。 1 違反本條款等任何一項規定之情形。 2 曾有一次以上遲延支付飛行相關服務使用費或本服務使用費之情形。 3 符合第7條(禁止行為)第1項所列任一情形者。 4 發生停止支付或無法支付之情形,或已提出破產程序開始、民事再生程序開始、公司更生程序開始、特別清算開始,或其他與上述程序類似之程序開始之申請者。 5 就其自行簽發或承兌之匯票或支票,遭受退票處分之情形。 6 遭提出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拍賣之申請者。 7 遭受稅捐公課滯納處分之情形。 8 使用者死亡,或受監護開始、輔助開始或保佐開始之裁定者。 9 連續六個月以上未使用本服務,且對本公司之聯絡未作出任何回應之情形。 10 於個別契約成立後,當事人或本公司已透過本服務中通常之聯絡方式向對方聯絡,惟仍連續一週以上無法取得聯繫之情形。 11 與其他使用者或第三方之糾紛發生次數,無論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已超過一定標準之情形。 12 經本公司或第三方判斷,使用者屬於反社會勢力等,或透過資金提供或其他方式,對反社會勢力等之維持、運作或經營予以協助或參與,或與反社會勢力等存在任何形式之往來或關聯者。 13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不適合繼續作為使用者進行註冊之情形。 2 如使用者符合前項各款之一之事由時,使用者就其對本公司所負之一切債務,當然喪失期限利益,並應立即向本公司清償全部債務。 3 本公司對於依本條規定所採取之行為而使使用者所遭受之任何損害,概不負責。 4 如依本條規定停止使用本服務時,使用者應依本公司之指示,對本公司所提供與本服務相關之軟體、手冊及其他物品,進行返還、銷毀或其他處置。 第十二條(否認保證及免責) 1 本公司對於透過本服務所提供之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之飛行相關服務內容,以及使用者透過本服務所取得之一切資訊,均不就其是否符合使用者之特定目的、是否具備使用者所期待之功能、商品價值、正確性、有用性或完整性,亦不就本服務之使用是否符合適用於使用者之法令或業界團體之內部規則,或是否不會發生任何瑕疵等事項,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 2 本公司不負責管理或監督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所提供之服務內容或其安全性,亦不就此作出任何保證。 3 本公司雖可能就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所申報之許可證照之持有情形,或其是否擁有航空器進行審查,但即使為本公司之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本公司亦不就其是否具備提供飛行相關服務之能力、國家資格、技術、安全性、許可證照等事項,作出任何保證。 4 因本服務而於使用者與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方之間所生之交易、聯絡、爭議等事項,均應由使用者自行負責處理及解決,本公司對該等事項概不負責。 5 本公司對於因本公司提供本服務之中斷、停止、終止、無法使用或變更,或使用者所發送之資訊等遭刪除或遺失、預約者之註冊遭取消、因使用本服務所致之資料遺失或設備故障、損壞,以及其他一切與本服務相關而使使用者所遭受之損害,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6 即使於本服務上提供指向其他網站之連結,或自其他網站連結至本服務,本公司對該等網站及自該等網站所取得之任何資訊,無論基於何種理由,均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運航) 1 本公司得因法令規定、政府機關之要求、設備故障、天候狀況、不可抗力、爭議行為、動亂、戰爭、災害復原活動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由,依航班機長之判斷,採取取消航班、延期航班、附條件運航、變更目的地或其他必要措施。 無論基於何種事由,上述決定均不得推翻,且相關措施之實施時間不受任何期限限制,即使該判斷係於實施前即刻作出,亦應遵從機長(或經本公司認定具有同等地位者)之判斷。 2 因前項措施所生之補償,其範圍以預約者已支付之飛行相關服務使用費為上限;對於其他由預約者自行負擔之費用,例如前往直升機起降場之交通費、住宿費等,本公司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3 除前項規定外,合作航空運送事業者等亦可能依其運送約款等之規定,取消、中斷航班或變更目的地;於此情形下,預約者同意並應遵守該等運送約款等之規定。 第十四條(爭議處理及損害賠償) 1 如使用者因違反本條款等,或因使用本服務而致本公司遭受損害時,使用者應向本公司賠償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包括特別損害、所失利益、支付予第三方之賠償金,以及律師費用等爭議解決相關費用)。 2 如使用者因本服務而遭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申訴,或與該等人員之間發生爭議時,使用者應立即將其內容通知本公司,並應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處理該等申訴或爭議;另應依本公司之要求,向本公司報告該等處理之經過及結果。 3 因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行為,致本公司遭其他使用者或第三方以權利侵害或其他理由提出任何請求時,該使用者應依本公司之要求,於其自身責任及負擔下處理並解決該等請求,或為處理、解決該等請求而提供必要之協助。 此外,使用者應賠償本公司因該等請求而被迫向該第三方支付之金額,以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等爭議解決費用)。 4 關於使用者因本服務相關事項而遭受之損害,除非本公司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本公司對於該等損害概不負任何責任。 此外,如本公司依法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其賠償範圍僅限於使用者直接且實際發生之通常損害(不包括特別損害或所失利益),且其上限為損害發生日前最近三個月內,該使用者就相關服務所支付之服務使用費或本服務使用費之總額。 5 如使用契約屬於《消費者契約法》(平成12年法律第61號)第2條第3項所規定之消費者契約,且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前項之規定不適用。 第十五條(保密義務) 1 本條款等所稱之「秘密資訊」,係指與本條款等或本服務相關,使用者自本公司以書面、口頭或記錄媒體等方式所提供或揭露,或因而知悉之,關於本公司之技術、營業、業務、財務、組織及其他一切事項之所有資訊。 2 使用者僅得於使用本服務之目的範圍內使用秘密資訊,並不得在未經本公司事前以書面同意之情況下,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揭露或洩漏本公司之秘密資訊。 3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使用者得基於法律、法院或政府機關之命令、要求或請求,在必要之最小範圍內揭露秘密資訊。但於接獲該等命令、要求或請求時,使用者應事前通知本公司秘密資訊之揭露對象及揭露理由,並就揭露之時點及範圍與本公司進行協議;如事前通知或協議屬於不可能或顯有困難之情形,則應於事後即時向本公司通知其情形。 4 使用者如需複製記載有秘密資訊之文件或磁性記錄媒體等,應事前取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且該等複製品亦應視為秘密資訊,並予以嚴格管理。 5 使用者於本公司提出要求時,應隨時且不得遲延,依本公司之指示,返還或銷毀秘密資訊,以及載有或包含秘密資訊之文件、其他記錄媒體及其所有複製品。 第十六條(本條款等之變更) 1 本公司於法律法規之制定、修訂或廢止,或新增服務等情形下,如經本公司判斷為必要時,得不經使用者同意而變更本條款等。 如本公司變更本條款等,使用者應依變更後之本條款等使用本服務。 2 如本公司變更本條款等,將於事前於本服務或本公司網站上揭示變更後之條款內容及其生效日期,或以本公司另行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以使其周知。 於該等變更內容通知後,若使用者繼續使用本服務,或未於本公司所定期間內辦理取消註冊之手續者,視為使用者已同意本條款等之變更。 3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如屬於更正誤記、形式性修正等輕微變更,或該等變更不對正在使用本服務之使用者產生效力者,本公司得不就條款之變更另行通知。 第十七條(排除反社會勢力) 1 使用者聲明並保證,其目前不屬於黑社會組織、黑社會成員、自不再屬於黑社會成員之日起未滿五年者、黑社會準成員、與黑社會有關之企業、所謂「總會屋」等、假借社會運動名義之不法分子或特殊智能暴力集團等,或其他與上述者相當之人(以下統稱為「黑社會成員等」),且不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並進一步保證於將來亦不會符合上述任何情形。 1 與暴力團成員等之間存在可被認定為其支配經營之關係者。 2 與暴力團成員等之間存在可被認定為其實質參與經營之關係者。 3 為圖謀自己、本公司或第三方之不法利益,或以加害第三方為目的,而被認定為不當利用暴力團成員等之關係者。 4 與暴力團成員等之間存在可被認定為向其提供資金或其他利益,或給予便利等參與行為之關係者。 5 公司之董事或實質參與經營之人員,與暴力團成員等之間存在應受社會譴責之關係者。 2 使用者保證,不得自行或透過第三者實施任何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行為。 1 暴力性之不當要求行為 2 超出法律責任範圍之不當要求行為 3 於交易相關事項中,採取威脅性的言語或行為,或使用暴力的行為 4 散布謠言,使用詐術或以威力手段損害對方信用,或妨礙對方業務之行為 5 其他準用前各款之行為 3 若本公司確認使用者屬於暴力團成員等,或符合第1項各款之一,或有從事前項各款之一之行為,或就依據第1項所為之表明或保證作出虛偽申報之情形時,不論是否可歸責於使用者,本公司均得不經任何催告,立即解除本契約。 4 本公司因前項規定解除本契約時,即使因此使使用者遭受任何損害,本公司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使用者對此予以確認並同意。 第18條(聯絡及通知) 1 本服務相關之詢問,以及使用者對本公司所為之其他聯絡或通知,及本規約變更之通知,以及本公司對使用者所為之其他聯絡或通知(包括但不限於活動通知電子郵件及電子報),均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由本公司所定之方式為之,使用者對此表示同意。 2 本公司所為之聯絡或通知,於本公司發信時即生其效力。另,若於本服務或本公司網站上公告者,視為於公告之時點即已送達使用者。 3 本公司在預約者未變更其於預約時所填寫之預約資訊之前,將視該等於預約時所填寫之資訊為有效,並依該資訊進行通知或聯絡。即使因預約者怠於變更預約資訊而導致通知或聯絡未能送達,亦依前項規定,自本公司發信時起即發生效力。 第十九條(本規約上之地位等之讓與等) 1 未經本公司事前以書面同意,利用者不得就利用契約上的地位,或基於本規約等所產生的權利或義務,對第三人進行讓與、移轉、設定擔保或其他任何處分。 2 若本公司將與本服務相關之事業讓與予其他公司時,得隨該事業讓與,一併將本規約等項下之地位、基於本規約等所產生之權利及義務,以及利用者之註冊資訊及其他利用者資訊,讓與予該事業讓與之受讓人。利用者於此預先同意前述讓與。另,本項所稱之事業讓與,不僅限於一般之事業讓與,亦包括公司分割及其他一切導致事業移轉之情形。 3 本公司得就本服務之提供相關之一切行為,委託第三者辦理。 第20條(遲延損害金) 利用者如延遲支付航班相關服務使用費、本服務使用費或其他對本公司所負之任何債務,應自支付期限之翌日起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 14.6% 向本公司支付遲延損害金。 第21條(完全合意) 本規約等構成關於本規約等所包含事項之本公司與使用者之完整合意,並且不論係口頭或書面,就本規約等所包含事項而言,均優先於本公司與使用者之任何先前合意、表示或了解。 第22條(可分離性) 1 本規約等之任一條款或其一部分,如依《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法令等被判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時,本規約等其餘之規定,以及被判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之條款中其餘部分,仍應繼續完全有效。當公司與使用者應於必要範圍內,對該等無效或不可執行之條款或部分加以修正,使其成為合法且具可執行力,並致力於確保該無效或不可執行之條款或部分在法律上及經濟上達成與原本意旨相同之效果。 2 本規約等之任一條款或其一部分,即使在與其他使用者之關係中被判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於與該使用者以外之其他使用者之關係中,本規約等仍應持續有效。 第23條(存續條款) 第4條(本服務之使用)第2項至第4項、第6條(費用及支付方式等)、第7條(禁止行為)、第8條(本服務之停止等)第3項、第9條(資訊之保存)、第10條(權利歸屬)、第11條(使用停止等)第2項至第4項、第12條(免責及不保證)、第13條(運航)、第14條(爭議處理及損害賠償)、第15條(保密)、第17條(排除反社會勢力)、第18條(聯絡及通知)、第19條(本規約上地位等之讓與等)、第20條(遲延損害金)、第21條(完全合意)、第22條(可分離性)、本條、第24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及第25條(協議解決)之規定,於使用契約終止後仍持續有效。 第24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規約等之準據法為日本法。凡因本規約等所引起或與其相關之一切爭議(包括但不限於訴訟、非訟事件、調解等所有形式之爭議),均以管轄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裁判所作為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25條(協議解決) 本公司及使用者如就本規約等未規定之事項,或對本規約等之解釋產生疑義時,應依誠信原則相互協商,並迅速謀求解決。 2023年7月10日 制定並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