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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款
本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规定了株式会社 Blue Mobility(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条件、需由本服务使用者(于第3条中定义)遵守的事项,以及使用者与本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使用本服务之前,使用者须同意本条款并遵守其内容,请在使用本服务前仔细阅读本条款。
如不同意本条款的任何内容,恕无法使用本服务,敬请理解。

第一条(本服务)
1 本服务系指本公司作为平台,为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于第3条中定义)与预约者(于第3条中定义)之间,就直升机及其他航空器的飞行相关服务提供缔结合同的场所。

2 用户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及其他与飞行相关服务有关的事项,均基于用户自身的意思与责任进行,本公司不作为订购方或受托方,对此不享有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权利或权限。但本公司可能代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于第3条中定义)向预约者收取飞行相关服务的使用费用。

第二条(适用)
1 本公司在运营本服务时,除本条款外,可能另行制定有关本服务使用条件的规定、规则、注意事项等(包括与用户个别达成的约定,以下统称为“个别规定”;本条款与所有个别规定合称为“本条款等”)。在此情况下,个别规定亦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

2 如前款所述之个别规定内容与本条款发生矛盾或冲突,除非个别规定另有特别约定,就该冲突部分而言,应以个别规定的内容为准并优先适用。

3 关于在提供本服务过程中链接或使用的其他网站、应用程序及其他服务(以下将与本服务提供相关而被链接的其他网站、应用程序及其他服务统称为“外部服务等”),请依照各该网站或外部服务等所规定的使用条款等进行使用。

4 除前款外,亦请遵守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于第3条中定义)及其他运输机构分别制定的条款、约定及规则进行使用。

第三条(定义)
本条款等中所使用的下列用语,分别具有以下所规定的含义。

1 “预约者”是指依据第4条同意本条款等,并通过本服务预约并使用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所提供的飞行相关服务的个人或主体。

2 “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是指经日本国土交通大臣许可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以及与其同等的经营者(以下统称为“航空运输经营者”),并与本公司合作、使用航空器进行飞行的经营者。

3 “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是指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以及其他通过本服务向预约者承接或拟承接飞行相关服务的航空运输经营者。

4 “用户”是指本服务的使用者,包括预约者及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

5 “飞行相关服务”是指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向预约者提供的航空运输及其他相关服务。

6 “飞行相关服务使用费”是指就飞行相关服务而言,预约者须向本公司支付的、由本公司所规定的使用费用。

7 “本服务使用费”是指就飞行相关服务的提供而言,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须向本公司支付的使用费用。

8 “本公司网站”是指 https://bluemobility.co.jp/
 及其他由本公司提供、可供使用本服务的网站。

9 “知识产权”是指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商标权、外观设计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取得该等权利,或就该等权利申请注册等的权利)。

第四条(本服务的使用)
1 预约者应在本条款等所规定的目的范围内,且不违反本条款等的前提下,依照本公司所规定的方法使用本服务。

2 为接受本服务所必需的计算机、软件及其他设备、通信线路及其他通信环境的准备与维护,应由预约者自行负担费用并承担责任。

3 预约者应根据自身使用本服务的环境,自行承担费用和责任,采取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防止未经授权访问及信息泄露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4 预约者在开始使用本服务时或在使用过程中,应充分注意避免因使用本服务而导致其所持有的信息灭失、变更,或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等情况;对于预约者因此类情形所遭受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个别合同的成立、取消等)
1 预约者可在本服务内,按照本公司所规定的方法,就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所提供的飞行相关服务提出申请。

2 在本服务内,预约者依照本公司所规定的方法提出申请,且本公司向预约者发出承认通知之时,预约者与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之间即成立关于飞行相关服务的合同(以下简称“个别合同”)。

3 个别合同成立后,预约者原则上不得取消或变更预约。但如依第13条规定航班被取消,或因其他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期间提供服务,且经本公司特别认可的情形,不在此限。

第六条(费用、支付方式等)
1 预约者在使用飞行相关服务时,应依据个别合同,于规定期限内向提供该飞行相关服务的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支付飞行相关服务使用费。

2 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应授予本公司代为收取预约者支付之飞行相关服务使用费的权限,并不得直接向预约者收取款项。依本款规定授予本公司的代收权限不得撤销。

3 如本公司依据前款规定自预约者处收取飞行相关服务使用费,则预约者对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所负的前款所述支付义务即告消灭。

4 如符合前条第3款但书所规定的情形,或依据法律法规等取消或变更预约的,本公司可能向预约者退还其已支付的飞行相关服务使用费的全部或部分款项。该等退款不计利息。此外,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不得收取与退款相关的任何款项;如其已收取相关款项,应向本公司返还。

第七条(禁止行为)
1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从事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
此外,如本公司就是否属于下列各项行为向预约者要求说明,而预约者未能在本公司所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合理说明的,本公司将视为其已实施符合下列各项的行为。

1 向本公司提供虚假或其他与事实不符的信息的行为。

2 侵害或可能侵害本公司、其他预约者、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或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及其他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3 违反法律法规或条例的行为、犯罪行为或具有上述风险的行为,或对其进行协助的行为。

4 发送淫秽信息、对青少年有害的信息,或与异性交往相关的信息的行为。

5 违反公序良俗或可能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或对其进行协助的行为。

6 发送包含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计算机程序的信息的行为。

7 进行或试图进行未经授权访问的行为。

8 冒充其他预约者的行为。

9 篡改与本服务相关、可供使用的信息的行为。

10 提供虚假或可能虚假的信息的行为。

11 可能妨碍本公司对本服务的运营的行为。

12 在无意接受飞行相关服务的情况下,仍就该等服务提出申请的行为。

13 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以规避支付飞行相关服务使用费或本服务使用费等为目的,拒绝接受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14 对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提出不当要求并反复纠缠,强迫其作出回应或处理,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其业务运营的行为。

15 绕过本服务进行直接交易,或存在招揽此类交易之虞的行为。

16 利用本服务将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引导至其他网站等,并作为自身经营或营销手段的行为。

17 从事或拟从事与本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行为。

18 收集、披露或要求披露其他预约者个人信息的行为。

19 与本服务相关,直接或间接向黑社会成员等(于第22条中定义)提供利益的行为。

20 在本服务上发布或发送包含以下内容,或经本公司判断包含以下内容的行为:
・过度暴力的表述
・露骨的性描写
・基于种族、国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出身等的歧视性表述
・诱导或助长自杀、自残行为或药物滥用的表述
・其他包含反社会内容、使他人感到不适的表述

21 以骚扰、诽谤中伤或使本公司或其他用户感到不快为目的的行为。

22 宗教活动或招揽加入宗教团体的行为。

23 以不同于本服务预定使用目的的目的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24 其他经本公司判断为不适当的行为。

2 如本公司判断用户在本服务中的信息发送行为、注册行为或其他言行符合或可能符合前款各项之一的,本公司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注册或个别合同、披露用户的姓名(法人或团体的情况下为其商号或团体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以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等本公司认为必要的措施(包括法律措施)。
对于本公司依据本款所采取的措施而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本服务的停止等)
1 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公司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停止或中断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使用。

1 因定期或紧急对与本服务相关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或维护作业的情形。
2 因计算机、通信线路等发生事故而停止运行的情形。
3 因火灾、停电、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运营本服务的情形。
4 因需要对所发布内容的事实进行确认、对广告删除事宜进行核查,或基于其他运营或技术上的需要而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5 因提供本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难以继续提供本服务的情形。
6 其他本公司判断有必要停止或中断本服务的情形。

2 本公司有权因自身原因终止本服务的提供。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事先通知用户。
3 本公司对于依据本条所采取的措施而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信息的保存)
即使本公司因运营需要在一定期间内保存用户收发的消息及其他信息,本公司亦不负有保存该等信息的义务,且有权随时删除上述信息。
此外,对于本公司依据本条所采取的措施而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权利归属)
1 在本服务中,用户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本服务上发布或以其他方式发送的文字、图片、视频、其他数据及肖像等一切信息,以下统称为“提供信息”),本公司均可在无偿、无期限、无地域限制的条件下,不受任何限制且自由地使用(包括复制、转载、修改、向第三方再许可,以及著作权法第27条及第28条所规定的一切权利行使等所有使用方式)。
用户并事先同意不行使其著作者人格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
但需说明的是,本款并不构成本公司承诺向其他用户许可使用该等信息。

2 本公司因依前款规定使用用户所提供的信息,而使用户或第三方遭受任何损失的,对此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用户应向本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本公司因提供信息而遭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侵权为由提出索赔,用户应依第14条之规定自行解决该等争议。

4 本服务相关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均归属于本公司或已向本公司授予许可的权利人。本条款等所规定的基于注册而对本服务的使用许可,并不意味着对本公司或相关权利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
用户无论出于任何理由,均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侵犯本公司或相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反汇编、反编译、逆向工程等行为)。

5 如用户拟将其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方,用户应确保该第三方事先同意本条之内容;如第三方不同意本条内容的,用户不得进行该等知识产权的转让。

第十一条(暂停使用等)
1 如用户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形,本公司有权在不事先通知或催告的情况下,暂停或终止该用户对本服务的使用。

1 违反本条款等中任何条款的情形。
2 即便仅一次延迟支付飞行相关服务使用费或本服务使用费的情形。
3 符合第7条(禁止行为)第1款所规定情形的。
4 发生停止支付、不能支付,或被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民事再生程序、公司更生程序、特别清算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情形。
5 就本人签发或承兑的汇票或支票,受到退票处理的情形。
6 被申请采取查封、假扣押、假处分、强制执行或拍卖程序的情形。
7 受到税款及其他公课滞纳处分的情形。
8 死亡,或被裁定开始监护、保佐或辅助的情形。
9 连续6个月以上未使用本服务,且对本公司联系未作任何回应的情形。
10 在个别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或本公司已通过本服务通常使用的联系方式与对方联系,但连续1周以上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
11 与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发生纠纷的次数,无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超过一定标准的情形。
12 经本公司或第三方判断,属于反社会势力等,或通过资金提供等方式协助、参与反社会势力等的维持、运营或经营,或与反社会势力等存在任何交流或关联的情形。
13 其他经本公司判断,认为不适合继续作为用户注册的情形。

2 如用户符合前款各项之一的情形,用户就其对本公司所负的一切债务,当然丧失期限利益,并应立即向本公司清偿全部债务。

3 本公司对于依据本条所采取的任何行为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如依据本条暂停用户使用本服务,用户应依照本公司的指示,就本公司所提供的与本服务相关的软件、手册及其他物品,进行返还、销毁或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不作任何保证及免责)
1 本公司对通过本服务所提供的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的飞行相关服务内容,以及用户通过本服务所获得的任何信息,均不作任何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该等内容或信息是否符合用户的特定目的、是否具备用户所期待的功能、商品价值、准确性、实用性或完整性,亦不保证用户对本服务的使用符合适用于用户的法律法规或行业团体的内部规定,或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任何缺陷或故障。
2 本公司不承担对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所提供服务之内容或安全性进行管理或监督的责任,亦不对此作出任何保证。
3 本公司虽可能对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所申报的许可资质及其是否持有航空器进行审查,但即使系与本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航空运输经营者,本公司亦不对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是否具备提供飞行相关服务的能力、国家资格、技术水平、安全性或相关许可资质等作出任何保证。
4 因本服务相关而在用户与其他用户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联络或纠纷等,均应由用户自行负责处理及解决,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本公司对于因本公司对本服务的提供发生中断、停止、终止、无法使用或变更,用户所发布信息等被删除或灭失,预约者注册被取消,因使用本服务导致的数据丢失或设备故障、损坏,以及其他与本服务相关而使用户遭受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即使在本服务中提供指向其他网站的链接,或存在从其他网站链接至本服务的情况,本公司亦不就该等网站及其所提供或可获取的信息,基于任何理由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航班运营)
1 本公司因法律法规、政府机关要求、设备故障、天气状况、不可抗力、争议行为、动乱、战争、灾害救援活动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可依据航班机长的判断,采取取消航班、延期、附条件运营、变更目的地或其他措施。
无论基于何种事由,该等决定均不得被推翻,且采取相关措施的时间不受任何期限限制;即便该判断是在实施前的最后时刻作出,亦应遵从机长(或本公司认定具有同等地位之人员)的判断。
2 因前款所述情形产生的补偿范围,以预约者已支付的飞行相关服务使用费为上限。
对于其他费用,例如前往直升机场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由预约者自行承担的支出,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除第1款所述情形外,合作航空运输经营者等亦可能依据其运输条款等对航班进行取消、中断或变更目的地。在此情况下,预约者同意遵守该等运输条款等的规定。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及损害赔偿)
1 如用户因违反本条款等,或因使用本服务而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向本公司赔偿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用等争议解决相关费用)。
2 如用户因本服务相关事宜受到其他用户或第三方的投诉,或与其发生争议,用户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本公司,并应自行承担费用与责任处理该等投诉或争议;同时,用户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就处理经过及结果向本公司进行报告。
3 如因用户使用本服务相关事宜,本公司受到其他用户或第三方以权利侵害或其他理由提出的任何请求,用户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在其自身责任和负担下处理并解决该等请求,或为处理、解决该等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此外,用户还应赔偿因该等请求而使本公司被迫向该第三方支付的金额,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争议解决相关费用)。
4 关于用户因本服务相关而遭受的损失,除非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本公司对用户因此类损失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即使本公司依法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亦仅限于用户直接且实际遭受的通常损失(不包括特别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且赔偿金额以上述损害发生之日起向前追溯三个月内,该用户已支付的相关服务使用费或本服务使用费总额为上限。
5 如使用合同符合《消费者合同法》(平成12年法律第61号)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消费者合同,且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则前款规定不适用。

第十五条(保密义务)
1 在本条款等中,“秘密信息”是指用户在与本条款等或本服务相关的过程中,通过书面、口头或记录介质等方式,由本公司向用户提供或披露,或用户因此知悉的,关于本公司的技术、经营、业务、财务、组织及其他一切事项的所有信息。
2 用户仅可将秘密信息用于本服务的使用目的,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披露或泄露本公司的秘密信息。
3 尽管有前款规定,用户仍可基于法律、法院或政府机关的命令、要求或请求,在必要且最小限度的范围内披露秘密信息。
但在收到该等命令、要求或请求时,用户应事先就秘密信息的披露对象及披露理由通知本公司,并与本公司协商披露的时间及披露范围;如事前通知或协商不可能或显著困难的,用户应在事后不迟延地将相关情况通知本公司。
4 如用户拟对记载有秘密信息的文件或磁性记录介质等进行复制,应事先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该等复制品亦应被视为秘密信息,并予以严格管理。
5 如本公司提出要求,用户应随时、且不得迟延地,按照本公司的指示,返还或销毁秘密信息,以及载有或包含秘密信息的文件、其他记录介质及其全部复制品。

第十六条(本条款等的变更)
1 本公司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或新增服务等本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有权在无需取得用户同意的前提下变更本条款等。
如本公司对本条款等作出变更,用户应依照变更后的本条款等使用本服务。
2 本公司对本条款等进行变更时,将事先在本服务或本公司网站上公布变更后的条款内容及生效日期,或通过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以使用户知悉。
在就该等变更内容完成通知后,如用户继续使用本服务,或未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间内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的,视为用户已同意本条款等的变更。
3 尽管有前款规定,如属于更正笔误、形式性修改等轻微变更,或该等变更不会对正在使用本服务的用户产生效力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不就条款变更另行通知用户。

第十七条(排除反社会势力)
1 用户声明并保证,其目前不属于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成员、黑社会成员身份消失未满五年者、黑社会准成员、与黑社会有关联的企业、敲诈勒索者、以社会运动等名义活动的滋事者或特殊智能暴力集团等,以及其他与上述人员相当者(以下统称为“黑社会成员等”),并且亦不符合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同时,用户保证今后亦不会属于上述任何情形。

1 与黑社会成员等存在被认定为其支配经营的关系。

2 与黑社会成员等存在被认定为其实质性参与经营的关系。

3 以谋取本人、本人所属公司或第三方的不正当利益,或以损害第三方为目的,被认定为不当利用黑社会成员等的关系。

4 与黑社会成员等存在被认定为向其提供资金或给予其他便利等参与关系。

5 董事或对经营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人员,与黑社会成员等存在在社会上应受谴责的关系。

2 用户保证,其本人或通过第三方,不从事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

1 实施暴力性要求的行为。

2 提出超出法律责任范围的不当要求的行为。

3 在交易过程中作出威胁性言行,或使用暴力的行为。

4 散布谣言、使用欺诈手段或滥用威势,损害对方信用,或妨碍对方业务的行为。

5 其他与前述各项行为相当的行为。

3 如经确认用户属于黑社会成员等,或符合第1款各项之一,或实施了前款各项之一的行为,或就依据第1款所作出的声明与保证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形,本公司无论是否存在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均有权在不向用户作出任何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4 如本公司依据前款解除本合同,即使因此给用户造成损失,本公司亦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用户对此予以确认并表示同意。

第十八条(联系及通知)
1 关于本服务的咨询及其他用户向本公司发出的联系或通知,以及有关本条款变更的通知及其他本公司向用户发出的联系或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促销活动通知邮件及电子期刊),均应通过电子邮件或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方式进行,用户对此表示同意。
2 本公司发出的联系或通知,自本公司发送之时起即发生效力。此外,如相关内容在本服务或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的,视为在发布之时已送达用户。
3 除非预约者对其在预约时填写的预约信息进行变更,本公司将视该等信息为有效,并依据该等信息向预约者进行通知或联系。
即使因预约者未及时变更预约信息而导致通知或联系未能送达,仍依前款规定,自本公司发出通知或联系之时起即发生效力。

第十九条(本条款项下地位等的转让等)
1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将其在使用合同项下的地位,或基于本条款等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移转、设定担保或作出其他处分。
2 如本公司将与本服务相关的业务转让给第三方,本公司有权随该等业务转让,一并向该业务受让方转让其在本条款等项下的地位、基于本条款等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以及用户的注册信息及其他用户信息。
用户在此事先同意上述转让。
此外,本款所述的业务转让,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业务转让,还包括公司分立以及其他一切导致业务转移的情形。
3 本公司有权将与本服务提供相关的一切行为委托给第三方。

第二十条(迟延损害金)
如用户未按期支付飞行相关服务使用费、本服务使用费或其他对本公司所负债务的,自支付期限届满之翌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用户应按**年利率14.6%**向本公司支付迟延损害金。

第二十一条(完整协议)
本条款等构成本公司与用户之间就本条款等所包含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并优先于此前公司与用户之间就该等事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的任何约定、声明或理解。

第二十二条(可分割性)
1 即使本条款等中的任何条款或其一部分因《消费者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等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本条款等的其余规定,以及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之条款中其余部分,仍应持续完全有效。
本公司及用户应在必要范围内对该等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部分进行修改,使其合法并具备可执行性,并努力确保该等条款或部分在法律及经济效果上实现与原条款宗旨相同或实质等同的效果。
2 即使本条款等中的任何条款或其一部分在与其他用户的关系中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本条款等在与除该等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之间的关系中,仍应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存续条款)
第4条(本服务的使用)第2款至第4款、第6条(费用及支付方式等)、第7条(禁止行为)、第8条(本服务的停止等)第3款、第9条(信息的保存)、第10条(权利归属)、第11条(暂停使用等)第2款至第4款、第12条(不作任何保证及免责)、第13条(航班运营)、第14条(争议处理及损害赔偿)、第15条(保密义务)、第17条(排除反社会势力)、第18条(联系及通知)、第19条(本条款项下地位等的转让等)、第20条(迟延损害金)、第21条(完整协议)、第22条(可分割性)、本条、第24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及第25条(协商解决)的规定,在使用合同终止后仍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本条款等的准据法为日本法律。因本条款等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诉讼、非诉程序、调解等任何形式的争议),均以本公司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作为第一审的专属合意管辖法院。

第二十五条(协商解决)
本公司与用户如就本条款等未约定的事项,或对本条款等的解释产生疑义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相互协商并力求迅速解决。

2023年7月10日 制定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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